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曲周县人民法院
曲周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沈某,郑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沈某。被告郑某。原告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和好,原告沈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仲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