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苟凯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苟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580号罪犯苟凯,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礼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9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2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苟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共获得积极9次。本院认为,罪犯苟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苟凯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王康喜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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