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梅剑飞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剑飞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剑飞,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汉族,高中文化。2011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1)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剑飞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5日,被告人梅剑飞出资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了伊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公司),并由其担任公司董事,黎某亦挂名担任公司董事。2004年9月29日,被告人梅剑飞以公司名义与佛山市彩云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云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伊美公司销售一批进口的半成品纸尿裤给彩云乐公司,在收到定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付货物提单,其余货款在提货时付清。签订协议后,同月30日彩云乐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68900元给梅剑飞。同年10月18日,彩云乐公司又按照被告人梅剑飞的要求把货款人民币70000元汇到被告人剑飞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人梅剑飞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供货,并关闭手机逃匿。2011年9月5日,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抓获被告人梅剑飞。上述事实,被告人梅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赖某某的陈述、证人黎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购销合同,汇款凭证,取款凭证,电汇凭证,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协查复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梅剑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2年1月12日,在本院协助下,被告人梅剑飞与被害单位彩云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梅剑飞向彩云乐公司认罪悔过、赔礼道歉,并退赔了人民币138900元给彩云乐公司;彩云乐公司对被告人梅剑飞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梅剑飞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38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梅剑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梅剑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梅剑飞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剑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金水人民陪审员  吴钧植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青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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