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惠芳与孙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魏惠芳,孙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魏惠芳。被执行人孙春燕。申请执行人魏惠芳与被执行人孙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春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818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克辉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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