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茅民一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钱盘服务站与陈信涛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钱盘服务站,陈信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693号被告(反诉原告)陈信涛。原告(反诉被告)十堰钱盘服务站。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南路口。法定代表人柯玉胜,该站经理。被告(反诉原告)陈信涛与原告(反诉被告)十堰钱盘服务站建房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陈信涛申请,裁定查封了十堰钱盘服务站位于十堰市天津路李家边居委会对面、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国用(2010)第0003617号的2618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王支保用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的房屋1套、陈信国、李尚英用产权证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城区字第00059975-1∕2、00059975-2∕2的房屋1套为陈信涛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支保、陈信国、李尚英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支保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1套的过户、抵押手续。二、冻结陈信国、李尚英产权证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城区字第00059975-1∕2、00059975-2∕2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1套的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京郧审判员  王爱武审判员  徐照新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苗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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