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宋建兴与茹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兴,茹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兴,农民。被执行人:茹雪芳,农民。本院在执行宋建兴诉茹雪芳民间借贷(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52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宋建兴与被执行人茹雪芳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07号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茹雪芳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建兴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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