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冀州市人民法院
冀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306号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曹胜利,冀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鹏,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7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5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密代理审判员 赵 廉代理审判员 郝彦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