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生梅与何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生梅;何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968号原告刘生梅,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田卫民,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爱国,男,生于1970年8月11日,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梅诉被告何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原告刘生梅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何爱国负担1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兰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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