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申请执行人张景奇与被执行人耀县安君山水泥总厂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铜川市
执行案件
张景奇,耀县安君山水泥总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耀执恢字00008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奇,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耀县安君山水泥总厂。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奇与被执行人耀县安君山水泥总厂仲裁裁决一案,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耀劳仲案字(200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景奇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耀县安君山水泥总厂从2011年1月起每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景奇伤残津贴96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耀县安君山水泥总厂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张景奇亦提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景奇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于1012年2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特从特困救助基金中给予救助5000元,其余4600元申请人予以放弃。后被执行人又自觉履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耀劳仲案字(2009)1号裁决书中二0一一年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