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高照喜与凌云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高照喜,凌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高照喜,男,194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凌云,女,1941年11月11日,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照喜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财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碑执字第3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 军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