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龙斯翊与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斯翊,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龙斯翊。被执行人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仲案字(2010)第667号仲裁书,于2011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仲案字(2010)第667号仲裁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日新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能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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