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民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原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家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原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家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文峰;周亚彬;辽阳市兴华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原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翟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成,男,1971年出生,汉族,司机,住天津市静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原审被告杨文峰,男,1978年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原审被告周亚彬,女,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原审被告辽阳市兴华运输队。负责人崔影,总经理。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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