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谭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24日凌晨,在河南省滑县城关镇二街村258网吧门口,被告人谭某某将贾某某放置在网吧门口的浅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车偷走。经查该车是于2008年5月份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后经物价评估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40元人民币2、2011年10月21日凌晨,在河南省滑县城关镇二街村258网吧门口,被告人谭某某将陈某某放置在网吧门口的蓝色新日牌电动车偷走。经查该车是于2009年5月份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后经物价评估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66元人民币。3、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在河南省滑县城关镇七街村天宏网吧门口,被告人谭某某将刘某某放置在网吧院里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偷走。该车于2011年4月份以216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后经物价评估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53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丽敏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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