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力赃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德友,院长。被执行人:刘力,现在服刑。根据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的申请及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3)吉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对依法扣押的被执行人刘力的赃款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力共诈骗王明川、王明山、王明霞、王明远、王明杰、于跃飞、佟丽光、孙蓓、吕淑云、吕凤云、刘桂芬人民币2,762,000.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王明川人民币200,000.00元,本院追缴被执行人刘力的赃款162,500.00元。上述11被害人的受偿比例是5.88%,本案应返还被害人王明川人民币11,760.00元,且已返还完毕。被执行人刘力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吉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刘力财产刑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肖 洋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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