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钟蕾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7号起诉人钟蕾。委托代理人李建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914275。2012年1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钟蕾起诉被起诉人黄俊斌的起诉状,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欠款人民币88530元;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经济补偿费人民币100000元;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起诉人的住址在广东省珠海市,因此,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告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起诉人仍坚持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钟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马 玲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赟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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