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陶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陶某,农民。被告宗某,农民。原告陶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伟杰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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