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陶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度市人民法院
平度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陶某,宗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陶某,农民。被告宗某,农民。原告陶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