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惠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东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仰权,该联社员工。被告惠东强,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惠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联社于2012年1月11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贤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青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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