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港玖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港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32号申请人:上海港玖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145056-0)。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工业园区良乐路***号。法定代表人:潘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上海港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34039的慈合行崇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6月28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宝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崇寿支行、背书人慈溪宝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港玖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港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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