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熊宁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宁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87号罪犯熊宁华,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余姚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了(2011)甬余刑初字第9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宁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余姚市看守所2012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宁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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