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董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州市人民法院
深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董洋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李洪涛,男,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董洋洋,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州镇杜家庄村人,现住。本院受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董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