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6号起诉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李建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914275。2012年1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某起诉被起诉人黄俊斌的起诉状,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抚养费人民币9600元(自2011年8月起至2012年1月);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购买钢琴款人民币16800元;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以抚养费纠纷向被起诉人提起诉讼,但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起诉人的住址在广东省珠海市。因此,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告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起诉人仍坚持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马 玲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赟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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