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高梨钧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梨钧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22号罪犯高梨钧,女,1983年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1)甬奉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梨钧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2012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梨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梨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梨钧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梨钧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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