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玉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玉环县××机械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玉环县××机械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玉商初字第11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某某。被告玉环县××机械厂,住所地玉环县××××村。代表人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玉环县××机械厂、林再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玉环县××机械��所有的浙j×××××轿车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玉环县××机械厂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轿车的转让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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