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重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秀梅与吕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梅,吕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重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梅。被执行人吕昭辉,昌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0年一月六日作出的(2009)昌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李秀梅与被执行人吕昭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昭辉之父吕世涛在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分社的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聪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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