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沽源县农村信用社诉徐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沽源县人民法院
沽源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河北省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万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沽商初字第13号原告河北省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南环路苗圃街西。法定代表人张进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巨斌,该社塞北信用社主任。被告徐万祥,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塞北管理区榆树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