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王旭平、王江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州市人民法院
深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王旭平,王江燕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李洪涛,该社主任。被告王旭平,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告王江燕,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王旭平、王江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