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朱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6月16日被羁押,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1]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敏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史某乙,谎称自己是花旗(亚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大陆主管,可以帮助史某乙进行融资。双方经过协商,朱某承诺花旗(亚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五千万元人民币给史某乙,而史某乙则支付其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11年5月31日,朱某带着自称是他公司老板的“廖自力”(真实身份不详,在逃)与史某乙在罗湖区富苑酒店咖啡厅见面,“廖自力”与史某乙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协议由花旗(亚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金运来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融资5000万元人民币。随后,史某乙将二十万现金交给朱某。按协议,朱某和“廖自力”要带着五千万元现金本票随史某乙去江苏,但“廖自力”和朱某借口有急事离开。此后,史某乙联系朱某,朱某以各种借口推脱,直至不再接听史某乙的来电。2011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用上述相同的方法在本市罗湖区芙蓉宾馆621房骗取被害人刘某五万元人民币现金。2011年6月16日,被害人史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在本市罗湖区钻石广场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了以下证据:1、物证、书证:电话通讯记录、合作合同书、取款记录、赃款5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条例、被告人身份材料、协查函及相关复函、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史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史某乙、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愿意退赃并已委托家属办理退赃。据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被告人被抓时身上所持有的现金人民币五万元系从被害人刘某处诈骗所得。又查,被告人家属于2012年1月12日退赃人民币11万元给被害人史某乙,被害人史某乙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的损失已部分得到退赔,被害人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向本院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院决定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将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刘兴敏。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洪沪淞审 判 员  裴 斐人民陪审员  桂建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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