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申诉人永年县金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周运才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
民事案件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永年县金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周运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监字第7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金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苗庄村。法定代表人:孔令勇,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周运才。申诉人永年县金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周运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年县金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2月20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行抗(2011)96号民事抗诉书,以(2010)永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于2012年1月12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增国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月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