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韩奇与朱传友欠兽药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奇,朱传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韩奇被告:朱传友原告韩奇诉被告朱传友欠兽药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许霞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传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奇诉称,原告系哈尔滨维科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安徽片业务员,被告朱传友经电话联系于2010年9月7日赊购我价值5000元的兽药,订于农历10月底还清。但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其均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传友未作答辩。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时间是2010年9月7日,欠款人朱传友,证明被告欠原告兽药款5000的事实。被告朱传友未提供证据。法庭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韩奇系哈尔滨维科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安徽片业务员,被告朱传友经电话联系于2010年9月7日向原告赊购价值5000元的兽药,订于农历10月底还清。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其均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兽药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原告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传友偿还原告韩奇欠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