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震东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震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震东,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06年9月因盗窃经成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8年3月21日解除劳动教养。2011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监护人邓启秀,系被告人之母。指定辩护人李琴,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刘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震东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周建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晴出席法庭,被告人沈震东及其监护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沈震东伙同周旭(在逃)在本市武侯区双楠百花东街菜市,经事先预谋,由沈震东趁他人不备之机,将一妇女的钱包盗出。后被告人沈震东被在旁的群众周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沈震东持刀将周某某砍伤。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沈震东在其家中被公安干警挡获归案。被告人沈震东为精神残疾人,案发后经鉴定,对其2011年7月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以下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被告人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病例、被告人司法精神病鉴定材料、被害人伤情鉴定、被告人身份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震东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沈震东自愿认罪、持刀抢劫,致一人受伤等情节,提出对被告人沈震东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沈震东及其辩护人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意见。被告人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震东系精神残疾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震东犯抢劫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用刀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群众及时发现,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震东归案后,主动坦白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精神残疾人,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及监护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震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保护的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震东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税长冰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洪波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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