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郑某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来,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农业,户籍:陆丰市东海镇,现住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1)第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来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郑某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7月8日间,被告人郑某来采用私接陆丰市供电部门的公共线路,窃取供电能源后,提供给位于陆丰市东海镇桥西东风宿舍楼旁边的外省民工租住户刘某甲等用户使用,从中私自收取刘某甲等人的电费约人民币1000元,至2011年7月8日,被供电部门查获,将被告人郑某来现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被告人郑某来盗窃电能3060度,价值人民币2233.8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间,被告人郑某来采用私接供电部门的公共线路,窃取供电能源后,提供给其住宅旁的外省民工刘某文、刘某甲等人使用,并分别装上电表,每月按电表显示的度数(每度以0.73元计)向刘某甲等人收取电费,至2011年7月8日共向刘某甲等人收取电费约人民币1000元。2011年7月8日被供电部门查获,被告人郑某来被现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来盗窃电能3060度,价值人民币2233.8元。在审理中,被告人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出盗窃电能款人民币2233.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供电局职工林某杰的报案陈述;2、证人林某标、刘某文、刘某甲、高某的证言;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平面图;4、广东电网汕尾陆丰供电局出具《郑某来用电户窃电数额重新认定》及《关于用户郑某来窃电认定的情况说明》;5、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1〕69号《涉案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来无视国家法律,竟敢采用私接供电部门公共线路窃取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代被告人缴交盗窃电能款(该款本院收取后转交供电部门),依法给予酌情处罚,并适用缓刑考验。被告人郑某来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盗窃数额2233.8元;2、盗窃1次;3、已退赃;4、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壮雄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泽辉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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