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0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5日上午9时开庭,但开庭时原被告均未到庭。本院多次电话催问,原告只是说马上就到,也未讲明迟到原因,直到9月5日上午12时原告未到庭亦未电话告知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