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2012)市中执字第10-1号执行案裁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
执行案件
李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10-1号被执行人李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市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X用违法所得购买的财物。即:豫76**奥迪6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付杰执行员 姜辉执行员 白峰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