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昌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沛先、王坤松与沈洪有、谢永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沛先,王坤松,沈洪有,谢永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48号原告郭沛先。原告王坤松。被告沈洪有。被告谢永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沛先、王坤松与被告沈洪有、谢永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参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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