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王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邱县人民法院
霍邱县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某某,马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第0184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经亲朋好友劝解和好。现王某某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 华 祥审 判 员 张 兵人民陪审员 毛 会 玲二0一二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爱华(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