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一初第01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第0184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经亲朋好友劝解和好。现王某某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  华  祥审 判 员 张    兵人民陪审员 毛  会  玲二0一二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爱华(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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