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单县中医院工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单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单行审字第1号申请人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国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启敬,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单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守民。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单县中医院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工商行处字(2011)845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单工商行处字(2011)845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包继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建辉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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