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陈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
执行案件
陈某某,张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陈永昌于2012年1月11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某某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