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保玲与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487号原告魏保玲。委托代理人秦富亭,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4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保玲与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保玲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保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34元,减半收取150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曰骏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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