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杰与徐彩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徐彩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陈杰。被告:徐彩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公司。代表人:张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徐彩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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