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仕田、刘海媛等与李根明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田,刘海媛,刘海雪,李根明,梁金红,李乃根,李建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张仕田,女,汉族,1950年5月4日出生,住中山市,原告刘海媛,女,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中山市,原告刘海雪,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中山市,被告李根明,男,汉族,成年,住中山市。被告梁金红,女,汉族,成年,住中山市。被告李乃根,男,汉族,成年,住中山市。被告李建根,男,汉族,成年,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田、刘海媛、刘海雪诉被告李根明、梁金红、李乃根、李建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田、刘海媛、刘海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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