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武海、俞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武海,俞苏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4429235-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书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红梅,系该社职员。被告:潘武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俞苏慧(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武海、俞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俞红梅、被告俞苏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武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2002年8月21日,冯世华在原告处贷款300000元,由贺开明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笔贷款于2002年12月5日到期。由于到期未还,原告于2004年4月7日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冯世华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贺开明对冯世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各种原因,冯世华和贺开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09年5月5日,贺开明向原告承诺其本人在2009年10月31日前归还该笔贷款本息,并由两被告自愿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至今,冯世华、贺开明未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潘武海、俞苏慧对本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即归还所欠贷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50598元。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了承诺书和民事判决书各1份用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潘武海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本院。被告俞苏慧答辩称:承诺书上的签名是被告所签,但被告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该先由冯世华和贺开明承担责任;利息不认可。被告未有证据提供本院。经开庭质证,被告俞苏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潘武海未到庭质证系其自行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据此,结合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冯世华、贺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甬仑民二初字第223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冯世华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0598元(计算至2004年4月5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贺开明对冯世华上述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冯世华和贺开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09年5月5日,贺开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其本人在2009年10月31日前归还该笔贷款本息,被告潘武海、俞苏慧作为保证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故原告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潘武海、俞苏慧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在上述法定保证期间内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潘武海、俞苏慧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潘武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59元,减半收取3279.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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