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孙英与柯行彪与王冠文与黄志功与吴书集与王仕高与吴乐新与黄荣生与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经济合作社,柯行彪,王冠文,黄志功,吴书集,王仕高,吴乐新,黄荣生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孙英。委托代理人徐抒音,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经济合作社。被告柯行彪。被告王冠文。被告黄志功。被告吴书集。被告王仕高。被告吴乐新。被告黄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英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经济合作社、柯行彪、王冠文、黄志功、吴书集、王仕高、吴乐新、黄荣生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英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芝锋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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