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吴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仰权,该联社员工。被告吴新民,男,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吴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联社于2012年1月11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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