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4-07-11
崔晨炜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行政案件
一审
崔晨炜,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初字第1号原告崔晨炜。法定代理人崔怡。法定代理人金璐。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法定代表人俞翔。原告崔晨炜与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户籍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晨炜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崔晨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晨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晨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