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原告朱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朱某某,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峰,系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西路国土资源局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张某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朱某某、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