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星源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星源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30号申请人:慈溪市星源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481268-0)。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教场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施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慈溪市星源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500053/20586579的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9月27日、出票金额25000元、出票人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州银达电机厂、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背书人湖州银达电机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星源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星源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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