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武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朱某、鹰潭市路路××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朱某,鹰潭市路路××有限公司,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民初字第35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告:朱某。被告:鹰潭市路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号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上××××3-1、3-2号。负责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朱某、鹰潭市路路××有限公司、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鹰潭市路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鹰潭市路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全案审结后一并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陶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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