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关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关某某,郭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关某某。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甲,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