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福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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