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文伟与施进财、万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进财,万艳群,王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进财。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艳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伟。上诉人施进财、万艳群为与被上诉人王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施进财、万艳群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进财、万艳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丽华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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